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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陝西省委教育工委關于國内 流動黨員組織關系管理的暫行規定
2000-05-22 00:00:00訪問量:

2000年5月25日 陝教工組[2000]10号



随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高等學校的黨員在國内流動的數量越來越多。為使流動黨員能夠更好地發揮模範作用,及時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有效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和監督,根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規定,結合我省高校實際,對國内流動黨員組織關系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黨員外出從事正當職業,有固定地點,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學校黨組織應将黨員正式組織關系轉至所去地方或單位黨組織;時間在3至6個月的,應出具黨員證明信,由所在地方或單位黨組織負責安排其參加黨的有關活動。黨員應及時主動地與地方或單位黨組織聯系,轉移黨員組織關系。

二、黨員短期外出3個月以内,或外出時間較長但無固定地點無法轉移組織關系的,應通過适當方式主動與學校黨組織保持聯系,彙報外出活動情況,按時交納黨費。

三、黨員要求流動的,應向學校有關部門和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請,批準後黨組織應及時為其轉移組織關系。所去單位尚未建立黨組織的,應将黨員組織關系轉到所去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黨組織,或轉到所去單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縣(區、市)黨組織。

四、在黨員流動問題上,因單位與單位或單位與個人發生争議,而提交仲裁機構或有關主管部門進行仲裁的,學校黨組織應根據仲裁結論确定是否辦理轉移黨員組織關系手續。

五、黨員擅自離崗,黨組織應給予批評教育,本人堅持不改的,可區别不同情況作必要的處理。對于擅自離職,學校已給予行政除名的黨員,其所在黨支部(黨總支)應及時通知本人,通過組織部門将其黨的組織關系轉出。對于擅自離職,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脫黨予以除名,由所在黨支部讨論決定,黨總支審批,報組織部門備案。

六、調入學校工作的黨員或考入學校的學生黨員,報到時應同時轉入組織關系。如有特殊情況,超過6個月轉入組織關系的,本人要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寫出書面檢查,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嚴格審查,分清責任後,再确定是否接收其組織關系。對于沒有轉來黨員組織關系或沒有出具黨員證明信的,接收單位黨組織不得承認其黨員身份,不得安排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七、調出學校工作的黨員及各類畢業生中的黨員,應随工作調動和畢業分配,同時轉移組織關系。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不轉移組織關系,按自行脫黨予以除名。情況特殊的,黨的組織關系暫保留在學校組織部門。

八、離退休去配偶、子女所在地生活的黨員,時間不足3個月的,可以不轉移組織關系;時間在3至6個月的,應當轉臨時組織關系(黨員證明信);時間超過6個月(不含6個月)的,應将其正式組織關系轉至所在地方或單位黨組織,但黨員檔案仍随行政關系保留在學校組織部門。

以上規定,請各學校遵照執行。如中央和省委有了新的規定,按新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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